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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艳丽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艳丽,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556号申请人:赵艳丽,女,1969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庆林,职务不详。申请人赵艳丽与被申请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