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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庆云、滕国刚与松原市迅雷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云,滕国刚,松原市迅雷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黄庆云,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滕国刚,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松原市迅雷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庆云、滕国刚与被执行人松原市迅雷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迅雷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黄庆云、滕国刚购买拆迁房屋残值款190000元。如果被告松原市迅雷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高泽民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