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娄季强、陈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季强,陈艳,梁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娄季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陈艳,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梁机敏,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办理的娄季强与陈艳、梁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收入来源及到期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实现。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覃祖新审 判 员 李健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罗金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