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626号原告:郑烨,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13号。法定代表人:柳勇,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烨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烨负担。审判员 马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