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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626号原告:郑烨,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13号。法定代表人:柳勇,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烨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烨负担。审判员  马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