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行审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西工区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西工区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审155号申请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王战胜,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卫生局。申请人依据洛防征决字[2016]第122701号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4698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洛防征决字[2016]第122701号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洛洛防征决字[2016]第122701号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