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开红与徐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开红,徐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158号原告彭开红,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徐强,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墨池苑3号。代表人李文灿,经理。原告彭开红诉被告徐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彭开红因伤持续治疗中,2017年2月27日原告彭开红申请中止诉讼。伤愈出院后,原告彭开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2017年10月19日,本案依法恢复本案审理,原告彭开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开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开红负担。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