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肖洁明、朱彬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洁明,朱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肖洁明,男,1954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明,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彬彬,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原住河池市宜州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肖洁明与被执行人朱彬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桂12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洁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762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申请人肖洁明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5100元及逾期腾房占用使用费20万元,合计245100元;二、支付给申请人肖洁明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三、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四、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0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7向被执行人朱彬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朱彬彬目前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2017)桂1281执7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的条件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7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