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侯振军因与被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镇蜘蛛山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振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镇蜘蛛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振军,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镇蜘蛛山村蜘蛛山***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镇蜘蛛山村蜘蛛山***号,与上诉人系父子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芹,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镇蜘蛛山村蜘蛛山***号,与上诉人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镇蜘蛛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侯振军因与被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镇蜘蛛山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92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92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振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左见文审 判 员 朱有明代理审判员 苑明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丽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