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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钊与安学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钊,安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534号申请执行人:王钊,男,1952年4月8日生,汉族,哈尔滨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2号5栋1单元2楼1门。被执行人:安学伟,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110栋3单元401门。本院在执行王钊与安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钊的债权额为102,300.00元及利息。王钊未能提供安学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安学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安学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