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利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949号自诉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与解放路丁字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薛新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永刚,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该行职工。被告人:徐利明,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西路世纪新区。自诉人以被告人徐利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与被告单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