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7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朝兵与卢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兵,卢国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7764号原告:王朝兵,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卢国如,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兵与被告卢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兵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朝兵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朝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