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伍小冬与郑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小冬,郑本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小冬,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郑本立,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小冬与被执行人郑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郑本立名下的位于安庆市天柱XX号楼XX室(合同号:XX)房屋依法进行了网络拍卖。买受人伍小冬(公民身份号码XXX)以860598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安庆市天柱山XX号楼XX室(合同号:XX)房屋归买受人伍小冬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伍小冬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玉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