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金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卫计征决[2016]第1120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卫计征决[2016]第1120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