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63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黄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张文全,该局局长。2017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黄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称延安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黄陵县轩辕大道违规修建仁和苑小区,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做出黄建罚决字(2017)年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延安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某某561295元行政处罚,并于2017年9月7日送达。延安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黄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在2017年9月7日作出并送达的处罚决定书,至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之日,复议期限未满,该行政行为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曹永明代理审判员 宋致远人民陪审员 曹德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