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孔井连与于楷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井连,于楷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4436号原告:孔井连,女,汉族,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锦杰,男,汉族,住太康县,系孔井连之夫。被告:于楷杰,男,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井连诉被告于楷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孔井连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井连撤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