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8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阮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阮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88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阮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阮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楚孔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