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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8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阮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阮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88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阮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阮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楚孔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