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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都吉与云南如松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吉,云南如松商贸有限公司,卢一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02民初282号原告:都吉,男,藏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此里达瓦,云南梅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南如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杨雄,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玉洪,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卢一东,男,汉族,福建省津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武,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法律援助��心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都吉诉被告云南如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松公司)、第三人卢一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都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吉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10元,减半收取计8105元,由原告都吉负担。审判长 张 铁 球审判员 巴桑拉姆审判员 向巴曲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欣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