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影、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影,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083号申请人:刘影,女,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宋超,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宋超与王亚涛、刘影、许从举、马群、张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超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皖162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人刘影的房产一套,并查封担保人所有的房屋。由于本案原告已撤回对申请人刘影的起诉,现刘影申请对其房屋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2号坝上街环球中心R7-3901的房屋[(皖20**)合不动产权第0038468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