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绍兴上虞春阳贸易有限公司、南通闰达扎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上虞春阳贸易有限公司,南通闰达扎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324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春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新沙村新兴村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82920520Y。法定代表人:严立娟。被执行人:南通闰达扎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黄海中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878841943。法定代表人:苏华华。被执行人:陈海峰,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春阳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604民初56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南通闰达扎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海峰在(2017)浙0604执32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闰达扎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海峰银行存款人民币800902.97元(含执行费10305.97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树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