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清利与上海君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利,上海君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徐永灿,江再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46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463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利,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菲,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君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黎娟芬,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永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永灿,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江再顺,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利与被执行人上海君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徐永灿、江再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君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徐永灿、江再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原址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上海君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鼎盛路XXX号XXX幢至10幢厂房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止),上述房产设置了抵押,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除本院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明火执行员 陆红根执行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