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恢258号梁昌友与江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昌友,江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梁昌友,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镇。申请执行人江尚东,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镇。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昌友与被执行人江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云2623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江尚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梁昌友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江尚东的工资抵偿案件款4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梁昌友自愿放弃余款5000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云2623民初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万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