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承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高承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65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主要经营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龙,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苗族,住凯里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高承卫,男,1982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凯里市。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承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红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于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