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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池圣华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圣华,王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2967号原告:池圣华,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王伟,个体承包户,现下落不明。原告池圣华与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池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伟立即给付所欠人工费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王伟负担。事实与理由:王伟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印象城承包广场铺砖工程,雇佣池圣华为其铺砖,累计欠池圣华人工费4,000元;2015年10月31日,王伟给池圣华出具欠条一份;池圣华多次索要,王伟推脱给付;此后,王伟下落不明,池圣华诉至法院。被告王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伟承包了哈尔滨市阿城区印象城广场铺砖工程,雇佣池圣华为其提供劳务;王伟拖欠池圣华人工费4,000元,并于2015年10与31日出具欠据一份;池圣华索要,王伟推脱拒不给付;现王伟下落不明,池圣华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法院特快专递单、欠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池圣华为王伟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现王伟拖欠池圣华人工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伟逾期未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王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王伟给付池圣华人民币4,0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560元,由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立波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