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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5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二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900号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承东,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正军,董事长。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元,由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志远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桔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