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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鹏涛与上诉人北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鹏涛,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人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鹏涛,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康平,陕西省华县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邦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宋鹏涛与上诉人北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鹏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支康平、上诉人北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鹏涛、上诉人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 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