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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3836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法定代表人:刘弘。委托代理人:杨艳菁,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何志斌。委托代理人:杨健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天津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广播电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艳菁、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健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诉称:原告拥有影视片《肩上蝶》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由宁波稻草家族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出资拍摄完成,影片长124分钟。《肩上蝶》自首播以来,因其制作质量高和演员演绎到位,从首播开始便引起轰动,好评不断,在网络如微博、各类贴吧等吸引众多粉丝对电影剧情进行讨论,关注度高企。然而,被告在未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有线电视网络中播放该影片。据悉,被告��展的有线电视网络业务,系以向受众者收取包月费或点播费的方式,在受众者已付费的情况下,提供包括本案影片在内的其他影视剧给受众者观看,以此获利。在江门××区、江海区两区,总人口数达百万,而被告系独家的有线电视台,蓬江区、江海区每家每户均只能通过向其缴费来收看电视娱乐节目,故可见其获利之丰厚。涉案作品是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未经授权即擅自使用播放,以此获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面大,危害大。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000元,以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在举证期限���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业务受理单、发票,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开办被告的宽带上网业务,以作证据保全之用的事实。证据2.(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201号公证书(内附光盘)、发票,证明原告通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事实。证据3.公映许可证,证明涉案影视作品许可发行公映的事实。证据4.(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538号、(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539号、(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541号、(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070号公证书(内附版权声明、授权书),证明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辩称:1.原告的起诉缺乏证据证明被告直接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从案件的证据来看,侵权人��另一网站的权利人,并不是被告,被告仅是链接的网络服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相关解释,被告并不构成侵权。从《公证书》截图证据资料显示,在登陆”江门广电有线宽带网”后,可以见到有许多链接,这些链接的内容与被告无关,从《公证书》点播页面截图查看,视频点播链接是来自网站××,该网站现已失效,其二级域名crabdance.com不属于被告,查询得知该域名属于美国公司。3.从《公证书》点播页面截图查看,虽然显示IP地址是被告网络内网的私有IP地址,但这是因为在被告网络采用了Cache网络缓存技术导致用户在别的网站点播时候的连接显示为内网的私有IP,所以,虽然显示的是被告内网地址,但不代表有关内容是被告上传并发布的。4.原告在2013年9月28日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之后一直没有向被告发出通知书���到2015年3月30日才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且律师函内容没有详细表述,没有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告知被告,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原告一直没有通知,在被告更换系统后才发出通知,导致被告无法就原先的系统内容进行举证,该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5.即使被告需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是明显过高的。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电影《肩上蝶》由宁波稻草家族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共同拍摄完成,上述单位为该片的著作权人。2011年5月6日,该片获得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11〕第035号】,开始在国内外发行。2011年5月9日,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内容为:作为电影《肩上蝶》的署名单位,本单位对于宁波稻草家族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对该片的相关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2011年5月27日,宁波稻草家族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作出《授权书》,以独占专有的方式授权乐视网天津公司行使涉案影片《肩上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网天津公司有权独立以自己名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并有权转授权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授权使用期限50年,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61年10月6日止,维权的期限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授权期限届满止。以上《版权声明书》、《授权书》均办理了公证,证明影印件与原本内容相符。2013年9月28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存在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委托代理人赵美琼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受理后,指派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工作人员王悦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美琼于2013年9月28日来到位于江门市××××房间,赵美琼向公证员出示一份《租赁合同》,称其以自己名义承租该房,并申请办理江门广电数字电视。公证员检查用于摄像的摄像机、照相机的存储卡无任何相关内容后,安装数字电视的工作人员随后到此房间进行江门广电数字电视的安装,公证员随后打开上述摄像机对安装过程进行摄像,公证人员此后随同赵美琼到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营业厅申请修改了报装错误的数字电视地址,并取得有关宣传单、名片。返回江门市××××房间后,赵美琼使用上述照相机先后对营业厅取得宣传单、名片、发票、业务受理单、高清双向数字有线机顶盒、说明书、遥控器及有关设备连接情况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四十一张,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赵美琼打开该房间的电视机及机顶盒,使用遥控器对电视进行操作,先后进入“互动点播”项下的“魅力剧场”、“超级影院”,观看了包括涉案影片《肩上蝶》在内的一百多部影片、电视剧,公证人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拍摄,赵美琼在观看上述影视作品的过程中使用照相机对播放画面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五百二十五张。上述整个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于2013年10月15日出具了(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201号《公证书》,证据保全过程中取得的录像及照片刻录成光盘,以证物袋封存后附于公证书后。经当庭播放上述光盘,光盘内容与上述公证书的内容一致。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以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在其有线电视网络中以有偿的方式提供相关作品给广大消费者观看,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本案诉讼,诉求如上。另查明,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2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是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通讯网络规划建设,在广东省干线网上从事干线传输业务及在广东省各市、县分配网上从事接入服务业务等。本院认为: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原告提供的涉案电影《肩上蝶》的《公映许可证》显示,该电影是由宁波稻草家族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共同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该影片的著作权人。2011年5月9日,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版权��明书》,对宁波稻草家族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已经或者将要做出转让、授权行为均表示同意并确认。此后宁波稻草家族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又签署《授权书》,以独占专有的方式授权乐视网天津公司行使将涉案影片《肩上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因此,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经授权取得的著作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在未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电影《肩上蝶》以有偿的方式��过有线电视网络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已经构成对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拥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抗辩主张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涉案影片是储存在其服务器当中,其没有上传发布涉案影片,并未构成侵权的意见,本院认为,经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按公证程序取证证明,操作人员通过电视机遥控器在江门广播电视公司的电视界面中的“互动点播”项下“魅力剧场”、“超级影院”,观看了包括涉案影片《肩上蝶》在内影片、电视剧,由此可推定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将涉案电影存储在其自己服务器或与之有特定联系单位的服务器。江门广播电视公司通过有线数字机顶盒与电视连线,在有线电视网络上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因此,上述公证书可以证���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侵权的事实。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虽然对公证书内容提出质疑,但并未就其该项反驳意见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由于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因侵权所得的收益的具体情况,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维权费用的确切数额,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作为电影类型及发行的时间、影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度以及原告为维权而必然会发生的各项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应向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合共6000元。原告提出的超出6000元赔偿金额的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6000元。如果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3元,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1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邱启杰人民陪审员  潘瑜冠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谭彦君书 记 员  容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