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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奎屯景晟砖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奎屯景晟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奎屯市。被执行人:奎屯景晟砖厂,住所地奎屯市。经营者:刘俊清,该厂厂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奎屯景晟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0000元,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0000元,剩余案款双方自行协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17)3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成审 判 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敬 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