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12611陈剑敏与李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敏,李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12611号 原告:陈剑敏,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鹏,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芬,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陈剑敏与被告李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陈剑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剑敏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剑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元(陈剑敏已预交),由陈剑敏负担。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