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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12611陈剑敏与李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敏,李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12611号 原告:陈剑敏,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鹏,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芬,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陈剑敏与被告李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陈剑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剑敏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剑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元(陈剑敏已预交),由陈剑敏负担。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