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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温县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转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转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170号原告:温县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振兴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58034629-3。法定代表人:范国栋,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温县,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199610789108。被告:牛转青,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牛转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县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