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昌贵、林立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昌贵,林立通,林立峰,郑芳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2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昌贵,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英德市,户籍地址: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卢威达,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婧,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立峰,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林立通,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林立峰弟弟。原审原告:林立通,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审被告:郑芳弟,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英德市,户籍地址:福建省霞浦县。上诉人邓昌贵因与被上诉人林立峰、原审原告林立通、原审被告郑芳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昌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苏永术审判员 钟莹莹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