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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樊晶、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晶,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樊晶,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委托代理人童长春,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282524033。法定代表人李炳军。申请执行人樊晶与被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据(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967号生效裁决向被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樊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344.86元;向申请执行人樊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仲裁费1374元、执行费14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宏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