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钱先进、肖金涛、许龙凤、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钱先进,肖金涛,许龙凤,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钱先进。被执行人肖金涛。被执行人许龙凤。被执行人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先进、肖金涛、许龙凤、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号为AA16110189AB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租金为2942500元(已扣除履保金700000元),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分期支付: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每月21日前支付140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每月21日前支付13000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每月2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4月21日前支付2500元。二、案件受理费41434元,减半收取207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17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858.5元,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2858.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17年7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三、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钱先进、肖金涛、许龙凤对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其未支付的全部剩余租金及诉讼费用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原、被告各方确认在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全额支付上述租金前,合同号为AA16110189AB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原告。因钱先进、肖金涛、许龙凤、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55358.50元,执行费319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至今仍未申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肖金涛、许龙凤名下有位于泰州市某处不动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上述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向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许龙凤名下有汽车一辆,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名下有五辆,本院均已依法查封,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案在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圆织机65台,上述机器由本院(2017)苏0505执1529号执行案件另案处理中。根据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住所地实地查看,被执行人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已实际不在经营。鉴于此,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钱先进、肖金涛、许龙凤、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回证、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车辆查封回证、查封谈话笔录、查封财产清单及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任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