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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胡波与江兴龙、尚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江兴龙,尚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3691号原告:胡波,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江兴龙,男,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尚雁,女,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波诉被告江兴龙、尚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原告胡波诉被告江兴龙、尚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