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聂电平与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电平,卢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922号原告:聂电平,女,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卢涛,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聂电平与被告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聂电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电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