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6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易高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易高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43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8467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68号。代表人:凌泽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建,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职员。被告:易高华,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诉被告易高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易高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易高华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