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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志武与明改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武,明改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36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武,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明改名,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5089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明改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改名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明改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改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