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8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立川与倪向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川,倪向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8140号原告李立川,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倪向坤,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川诉被告倪向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川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川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立川负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