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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58赵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刑初658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水电工,住泰兴市。曾因犯放火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2015年1月27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乐及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1月18日下午,将本市分界镇王厂村常赵2组5号赵凤先的房屋介绍给郭某雷、万加峰、陈某等人(四人均已被判决)作为赌博场所,郭某雷、万加峰、陈某组织杨某、谢某等多人采用“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扣押“庄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1850元。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12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11850元,已由本院(2016)苏128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予以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人郭某雷、万加峰、陈某、赵某等的供述,证人张某、吴某、杨某、谢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赵某以前被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被扣押,可酌情从轻处罚。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认定其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零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零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已扣除被行政拘留的3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