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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海彪与东莞海龙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彪,东莞海龙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669号原告:罗海彪,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君,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海龙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8562536W。法定代表人:张俊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基,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君,东莞市沙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海彪诉被告东莞海龙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车燕森人民陪审员  豆 伟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倩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