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欣博与裴立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博,裴立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728号原告:杨欣博,男,汉族,1984年1月2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裴立全,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邵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路,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欣博与被告裴立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欣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188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9日10时58分,齐文森驾驶吉AXXX**号车辆在西环城路与杨欣博驾驶的吉AXXX**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5月9日出具第20170509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责。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裴立全系吉AXXX**号车辆的所有人,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的使用人为齐文森,该车辆当时系裴立全出借给齐文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本案的被告包括车辆使用人齐文森,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欣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凯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