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6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中环酒店与秦占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中环酒店,秦占友,赵丽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6989号原告:济南市天桥区中环酒店,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侯昭建,经理。被告:秦占友,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赵丽霞,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济南市天桥区中环酒店与被告秦占友、赵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天桥区中环酒店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天桥区中环酒店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天桥区中环酒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中环酒店负担。审 判 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潘建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