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吴卫兵、李志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兵,李志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吴卫兵,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李志杨,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吴卫兵与被执行人李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9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元、诉讼费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25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洪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