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1民初6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6325朱小花与朱明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花,朱明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325号原告:朱小花,女,196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卿,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星,男,198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9号。原告朱小花与被告朱明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朱小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小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朱小花负担。审判员  孙重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思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