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87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8727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贵州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贵州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8727号之二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1934073N法定代表人:吕红军。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贵州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远大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大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01元,由远大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翰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