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林林与杨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林,杨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897号原告孙林林,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文东,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林林与被告杨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林林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孙林林负担。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茹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