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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林林与杨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林,杨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897号原告孙林林,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文东,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林林与被告杨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林林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孙林林负担。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茹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