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宁夏强鑫三维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米来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强鑫三维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米来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514号原告:宁夏强鑫三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宁夏立达国际机电城14-19号,注册号640100200073356。法定代表人:吴元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烈,宁夏韩烈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夏米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小大公路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许利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瞿靖镇蒋西村小大公路北。法定代表人:许争鸣,该公司经理。原告宁夏强鑫三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米来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宁夏强鑫三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强鑫三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宁夏强鑫三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菊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