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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军义申请执行吴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义,吴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义,男,1949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吴永刚,男,1967年6月25日生,农民,住新民市前当堡子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8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