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天津顺水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成源港航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顺水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成源港航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港客运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港口作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1566号原告:天津顺水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法定代表人:刘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辉,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成源港航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于梦。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胡晓宁。被告:蓬莱港客运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法定代表人:刘国栋。原告天津顺水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成源港航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港客运码头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顺水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成源港航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港客运码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顺水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成源港航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港客运码头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行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顺水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成源港航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港客运码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68元,减半收取14984元,由原告天津顺水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涛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