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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有清申请执行常炎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清,常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张有清,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郊队滴水沟二队。被执行人常炎光,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居民四区440号院2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有清与被执行人常炎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有清于2017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