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乔永生、唐志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乔永生,唐志伟,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094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鑫,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涛,该公司员工。被告:乔永生。被告:唐志伟。被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永生、唐志伟、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王燕常人民陪审员 陈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 江 关注公众号“”